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健康维护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费豁免期间,若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投保人自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继续交纳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上述保险责任中的保险费是指本合同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色朝阳少儿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护理保险金或者在相关护理机构兑换等值护理服务,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 |
健康维护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保费豁免 |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保险公司豁免其自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费豁免期间,若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投保人自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继续交纳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5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