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豁免其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费豁免 |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其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9种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位)、被保险人继承人(第二顺位)的顺序确定。若上述情况发生时,本公司已经进行了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的,在退还现金价值时,须扣除已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年满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