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普通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3倍的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身故保障倍数和人民币300万元之和为限。
上述责任中的身故保障倍数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0-40周岁之间,身故保障倍数为160%,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41-60周岁之间,身故保障倍数为140%,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61周岁以上,身故保障倍数为120%。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本合同所列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项和1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普通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3倍的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身故保障倍数和人民币300万元之和为限。 上述责任中的身故保障倍数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0-40周岁之间,身故保障倍数为160%,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41-60周岁之间,身故保障倍数为140%,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61周岁以上,身故保障倍数为120%。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合同所列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项和1次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仅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乘坐非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在民航班机的舱门之外,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6/8/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