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同一种疾病。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对床位费、膳食费和加床费的每日给付金额之和以人民币1500元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2)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4)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门急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前述第2)、第3)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同一种疾病。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其中,对床位费、膳食费和加床费的每日给付金额之和以人民币1500元为限。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2)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4)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门急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前述第2)、第3)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接受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6)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治疗、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康复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包括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矫形支架等)及其安装、非处方医疗器械及其安装;
9)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0)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输血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
17)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