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康乐臻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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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轻症、100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全残、额外给付恶性肿瘤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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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条款第7.16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51、56、58、77、87、94项重大疾病除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条款第7.16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第33、34、95项重大疾病除外)。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位)、被保险人继承人(第二顺位)的顺序确定。


除本条款第2.4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第7条“名词释义”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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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且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5年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全残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全残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全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已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的额外恶性肿瘤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其自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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