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障期限:70周岁/终身
交费期限:趸交、5/10/15/20/30年交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人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满18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确诊合同约定的120种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累计理赔6次,间隔期365天,依次赔付:100%/120%/140%/160%/180%/2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人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满18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确诊合同约定的40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与中症共享5次理赔,每次理赔金额为30%基本保额,无间隔期。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人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满180天等待期后因疾病,确诊合同约定的35种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与轻症共享5次理赔,每次理赔金额为60%基本保额,无间隔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①若身故或全残时不满18周岁,赔已交保费;
②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赔已交保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额3者较大者。 |
重疾关爱金(可选) | 被保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重疾时,不满65周岁,除了给付必选责任约定的保险金之外,还会额外多赔60%保额。 |
失能疾病护理津贴保险金(可选) | 被保人在满65周岁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10种失能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自确诊之日起,每年都会按10%基本保额给付失能津贴,累计可以给10次。 |
重度恶性肿瘤医疗津贴(可选) | 每次间隔期365天,赔3次,赔付金额依次为50%、40%、30%保额,包含癌症新发、复发、转移、持续、扩散。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选)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同种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产品描述
瑞华康瑞保重大疾病保险(3.0 版)是一款保障比较全面的重疾险产品,必选责任有重疾、中症、轻症、身故或全残、还有保费豁免,可选责任包含了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失能疾病护理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