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现金价值、累积保险费、基本保额三者中的较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若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可选责任 | 可选重疾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注: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为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不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0%向“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为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1095日后(不含第109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约定的 “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包括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0%向“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扩展保险金。 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累计保费和现金价值中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现金价值、累计保费、基本保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注: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