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本合同定义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中。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
若被保险人首先确诊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重大疾病确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就诊,且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本次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定义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则无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合同“轻症疾病定义”中。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 若被保险人首先确诊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重大疾病确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就诊,且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本次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且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