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重疾二次赔付,加倍生命保障
保费豁免,人性关怀
保障时间长达5年
保障利益: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33种重大疾病列表:
1. 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 终末期肾病
4.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 良性脑肿瘤
6.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7. 严重III度烧伤
8. 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
9. 严重的系统性硬化症
10.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11. 肾髓质囊性病
12. 因输血感染艾滋病
13. 系统性红斑狼疮
14.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15. 急性心肌梗塞
16. 脑中风后遗症
17. 冠状动脉搭桥术
18. 心脏瓣膜手术
19.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0. 语言能力丧失
21. 主动脉手术
22. 多个肢体缺失
23.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4. 双耳失聪
25. 双目失明
26. 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27. 严重脑损伤
28. 严重帕金森病
29.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0. 重症肌无力
31. 急性脊髓灰质炎
32.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33.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提示:本材料所载信息仅供您理解瑞泰人寿附加险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正式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若经诊断初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 病(即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 0日以上的,按照保险单上载 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同 时“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不受上述 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的限制。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含)内,若经诊断初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 重大疾病,在接到通知后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 保险产品,按接到通知后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合同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同一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初次患首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同时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合同生效 日起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豁免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保险费。 |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释义第27种疾病除外);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须知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含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应该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刘女士33周岁,投保瑞泰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20万元,年交保费558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首次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确诊30日后仍生存,可领取) |
第二次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50%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