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和额外身故保险金两部分组成。
基本身故保险金
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即基本身故保险金。
您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基本身故保险金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基本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105%:1)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我们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按照本合同14.3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基本身故保险金额自动变更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0%。
额外身故保险金
额外身故保险金,仅适用于本合同中期交保险费方式,而不适用于趸交保险费方式。
在期交保险费方式下,您必须在投保时选择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障,并按如下规定确定一个额度:额外身故保险金金额至少为您投保时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中基本保险费的20倍或月交保险费中基本保险费的240倍。本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根据需要调整额外身故保险金,调整后的金额必须满足上述规定(但按下述规定自第六个保单年度起自动放弃额外身故保险金的情形除外)。调整后的额外身故保险金自我们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起生效。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额外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我们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按照本合同14.3的规定继续计算并收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额外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额外身故保险金将自动取消。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基本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根据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 卖出价计算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即身故保险金。 您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您 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 较大值的105%: 1)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 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 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投保人投 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我们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按照本合同14.3的规定收 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 作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 始,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自动变更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0%。 |
额外身故保险金 | 额外身故保险金,仅适用期交保险费方式。 在期交保险费方式下,在投保时选择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障,并按规矩确定一个额度:额外身故保额至 少为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中基本保险费的20倍。 您可以调整额外身故保险金,调整后的金额必须满足上述规定。调整后的额外身故保险金自审核通过后下一个月对应日起生效。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书面确认是否维持额外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 度届满日前,如书面确定维持,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继续计算并收取风险保险费;在 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书面确定不再维持额外身故保险金,或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放弃该保 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额外身故保险金将自动。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投保须知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您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您的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15日至60周岁之间。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您与被保险人有如下之一的关系:
1)您就是被保险人;2)您是被保险人的配偶;
3)您是被保险人的子女;
4)您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5)您是被保险人的其他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并且您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6)被保险人是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您与被保险人虽然不具有前述关系,但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作为投保人、其作为被保险人订立本合同,且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单月度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本合同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算,至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止。但依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撤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
责任免除
( 1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我们将按照确定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按以下规定支付:
1)如果您不是被保险人,我们将直接退还给您;2)如果您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我们将其作为您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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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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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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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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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价值×105% (犹豫期内身故,赔付金额为已交保费×105%或投资账户价值×105%) |
保单生效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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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价值 (若书面确认缴纳风险保费,可维持身故保额为投资账户价值×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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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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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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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至少为基本身故年交保费的20倍) |
保单生效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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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或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