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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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团体人寿保障产品,针对身故提供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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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若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被保险人;
(2)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可续保至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4)经我们核保同意。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附属被保险人;
(2)系主被保险人本人之配偶或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3)系主被保险人配偶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年龄应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系主被保险人子女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应出生满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下(大学专科、本科学生最长可延至23周岁),且一个家庭内符合投保条件的子女均须投保;附属被保险人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可续保至70周岁;
(4)经我们核保同意。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附加险。
除非特别指明,本附加合同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4.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投保人数,即最低被保险人人数为5人。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被保险人;
(2)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可续保至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4)经我们核保同意。
附属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附属被保险人;
(2)系主被保险人本人之配偶或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3)系主被保险人配偶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年龄应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系主被保险人子女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应出生满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下(大学专科、本科学生最长可延至23周岁),且一个家庭内符合投保条件的子女均须投保;附属被保险人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可续保至70周岁;
(4)经我们核保同意。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附加险。
除非特别指明,本附加合同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4.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开始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期满日。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负上述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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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表
谁能保
16-6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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