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B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全 残,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B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 残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B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祝贺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我们除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外,还将额外向受益人给付健康祝贺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健康祝贺金为您与我们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按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按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健康祝贺金 | 若合同满期日仍生存,除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外,还将给付健康祝贺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健康祝贺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 |
全残保险金 | 若180天内因疾病全残,按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180天后因疾病全残,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 8 周 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满30日至65周岁(含)之间。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或30年,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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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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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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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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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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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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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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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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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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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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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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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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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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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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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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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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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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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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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祝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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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 (合同期满时任生存,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