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疾病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疾病身故 | 因疾病身故,按相应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投保须知
投保人
投保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且该团体非仅为购买保险而组织成立。
被保险人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其所对应的所有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 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成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0 周岁(指出生满 15 日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65 周岁)之间。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 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含 75%)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意外身故 。
9.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斗殴、不遵医嘱、故意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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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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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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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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