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在投保时选定的以下一类或多类公共交通工具(释义1)时,遭受意外伤害(释义2)须在医院(释义3)接受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参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如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申请保险金时,经社保报销完毕的,赔付比例为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未经过社保报销的,赔付比例按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下调10%(即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数值减10%)。
可选择的四类公共交通工具如下:一类,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二类,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三类,从事合法客运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轻轨、地铁、磁悬浮列车);四类,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包括公交车、出租车、长途汽车、市内电车)。我们保障的以上一类或多类公共交通工具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参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险金额,我们对该类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医疗伤害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在投保时选定的以下一类或多类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我们对因该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参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需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
因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公共交通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