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我们按本合同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合同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 止: 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按合同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 险》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身故时合同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满期日仍生存,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 终止: 若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按合同及《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及 《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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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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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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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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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120%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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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保单现金价值) (若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则按本产品及附加重疾的已交保费的120%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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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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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20年保单的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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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120% |
保险期间至88周岁保单的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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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瑞泰附加健康之选C 款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