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0.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于年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存续的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乘以约定的年交保险费。
对于月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存续的保单月度数(不足一月的部分按一月计算)乘以约定的月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10.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0.3.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0.4.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仅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且不再另行给付本合同10.2条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0.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仅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且不再另行给付合同10.2条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及第47种重大疾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10)项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8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