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以下保险责任中,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责任为必选责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责任为可选责任。我们根据您的选择就以下四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
二类、乘坐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轨道交通工具(含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起至走出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类、乘坐轮船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
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四类、乘坐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起至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以上四类意外伤害事故及相应的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在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2、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若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我们累计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3、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
我们的认可医院实际支出的、符合参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如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和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经社保报销完毕的,赔付比例为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未经过社保报销的,赔付比例按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下调10%(即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数值减10%)。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
当我们累计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在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保险公司已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若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的认可医院实际支出的、符合参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已从其他渠道(如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等)获得的补偿和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经社保报销完毕的,赔付比例为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未经过社保报销的,赔付比例按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比例下调10%(即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数值减10%)。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免赔额,保险公司在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在每次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 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车等;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3)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