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对于因特定疾病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经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医疗咨询服务确认适合进行境外就医治疗,若被保险人选择前往境外进行相关治疗,我们承担下列第10.1至10.5项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未选择前往境外进行相关治疗,我们承担下列第10.6项保险责任:
10.1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特定疾病,经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在境外地区的指定医院进行相关治疗的,我们就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各项医疗费用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10.2海外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境外治疗过程中身故,对于将死者遗体或骨灰遣返至境内指定埋葬地点而产生的相关必需费用,我们在本项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海外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将通过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协助安排遗体或骨灰遣返事宜并承担以下处理和运输遗体或骨灰到境内指定埋葬地点所必需的费用: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防腐处理、当地火葬和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灵柩或骨灰盒;
(3)死者遗体或骨灰从境外机场到达境内指定埋葬地点的交通服务。
发生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1)不符合航空运输标准的灵柩或者骨灰盒的运送费用;
(2)由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费用;
(3)其他任何非必须费用。
10.3出国交通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在1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出国交通费用保险金。
10.4海外翻译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在境外产生的聘请一名随同翻译人员的费用,我们在1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海外翻译费用保险金。
10.5海外住宿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赠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在境外产生的住宿费用,我们在2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海外住宿费用保险金。
10.6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若被保险人未选择前往境外进行相关治疗,我们不承担10.1至10.5项保险责任,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20万元人民币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特定疾病,经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在境外地区的指定医院进行相关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各项医疗费用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海外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境外治疗过程中身故,对于将死者遗体或骨灰遣返至境内指定埋葬地点而产生的相关必需费用,保险公司在本项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海外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
出国交通费用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在1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出国交通费用保险金。 |
海外翻译费用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在境外产生的聘请一名随同翻译人员的费用,保险公司在1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海外翻译费用保险金。 |
海外住宿费用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一名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赠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在境外产生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在2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海外住宿费用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若被保险人未选择前往境外进行相关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10.1至10.5项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20万元人民币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恐怖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患性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职业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9)被保险人接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未按照本合同条款“保险金的申请”约定的流程索赔产生的费用;
(11)任何由脑综合征、脑衰老或脑损伤产生的监护费用;
(12)因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导致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接受安排在境外进行保障范围内的移植手术期间及术后恢复期直接引发的并发症除外,该并发症的治疗视为移植手术的延续;
(13)购买的个人物品费用,康复或保健设备导致的费用,以及使用任何矫正或矫形器材,购买或租用器具、拐杖、轮椅等其它类似医疗设备发生的费用;在养老院、临时或长期看护机构、各种疗养机构以及类似性质的机构发生的费用;接受以保健为目的的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或预防性治疗等。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