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30日的限制)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此期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3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经我们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减去3日,但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累计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每一保单年度内,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重大疾病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此期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除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外,我们从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每日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ICU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入住认可医院ICU治疗的,除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外,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认可医院ICU的第1日起,每日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ICU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ICU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为实际入住认可医院ICU日数。每一保单年度内,ICU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30日为限。
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含)后且年满18周岁(不含)前,因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之一的,且经我们的认可医院的影像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X射线、CT及MRI检查)证明骨折或关节脱位的,我们将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为基数,按《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该项骨折或关节脱位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骨的骨折或关节脱位的,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或关节脱位,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给付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种及两种以上类型的骨折或关节脱位时,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给付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30日的限制)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此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3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经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减去3日,但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累计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每一保单年度内,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重大疾病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无论治疗是否发生在此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合同,不受90日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必须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除给付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外,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ICU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认可医院诊断必须入住认可医院ICU治疗的,除给付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外,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认可医院ICU的第1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ICU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ICU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为实际入住认可医院ICU日数。每一保单年度内,ICU额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30日为限。 |
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含)后且年满18周岁(不含)前,因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之一的,且经保险公司的认可医院的影像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X射线、CT及MRI检查)证明骨折或关节脱位的,保险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为基数,按《意外伤害骨折和关节脱位类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该项骨折或关节脱位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骨的骨折或关节脱位的,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给付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种及两种以上类型的骨折或关节脱位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给付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的给付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倍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遗传性疾病,职业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3)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1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6)被保险人患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骨折及关节脱位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发生的病理性骨折;
(2)被保险人同一骨折项目既往存在或发生骨折的。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