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豁免保险费与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仅承担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本项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3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3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提前领取选择权
本合同有效期内,受益人可提前向我们申请领取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但提前领取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第二次或第三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距前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已满1年(不含当日);
(2)第二次或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为:①与前一次或前两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②前一次或前两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且年满18周岁后(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豁免保险费与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仅承担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原位癌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第二次与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3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已满3年(不含当日),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提前领取选择权 合同有效期内,受益人可提前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但提前领取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或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为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第二次或第三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距前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已满1年(不含当日); (2)第二次或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为:①与前一次或前两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②前一次或前两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根据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前(含18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且年满18周岁后(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原位癌、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