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每个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五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时被保险人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前,每发生一次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且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因发生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导致的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第一次的给付比例为50%、第二次的给付比例为60%,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的给付比例为35%、第二次的给付比例为40%、第三次的给付比例为45%,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约定的每个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五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时被保险人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大疾病前,每发生一次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合同因发生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导致的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第一次的给付比例为50%、第二次的给付比例为60%,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的给付比例为35%、第二次的给付比例为40%、第三次的给付比例为45%,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恶性肿瘤、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第45种及第92种重大疾病除外);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第28种、第36种、第65种、第66种、第76种、第95种、第96种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定义”中第14种中症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10)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恶性肿瘤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案例
王先生,30岁,科技公司职员,经常性加班,饮食无规律,为避免疾病造成经济压力,为自己投保乐享安康(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50万保额,保终身,分30年交,首年保费12070元。可获保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