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罹患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罹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同时或先后达到“较小面积Ⅲ度烧伤”和“轻度面部烧伤”的疾病赔付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罹患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同时或先后达到下列疾病赔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重大疾病、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标准体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标准体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标准体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已按照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日之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赔付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第二次赔付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赔付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第二次赔付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期间:70/80 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