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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下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意外伤害事故中,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仅按下列约定中给付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一般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私家车(乘坐)意外伤害事故
在被保险人乘坐私家车期间,且被保险人已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安全乘坐的规定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的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
(三)私家车(驾驶)意外伤害事故(该责任为可选责任)
在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期间,且被保险人已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的规定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的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
(四)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网约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水运公共交通工具的甲板时起至离开甲板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乘坐网约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网约车的车厢起至离开车厢时止。
(五)航空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离开舱门时止。
(六)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乘坐高速列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高速列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高速列车的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
(七)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八)电梯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在出入电梯时或乘坐电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九)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十)自行车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骑行普通自行车、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四、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与全残保险金后,将按下列约定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5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第(一)项至第(十)项意外伤害事故中,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仅按约定中给付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每项意外伤害事故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与全残保险金后,将按下列约定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5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7.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13.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自行车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下(九)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十)自行车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2.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
3.被保险人在车行道内行走、穿越、坐卧、停留、嬉闹;
4.被保险人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5.被保险人违法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6.被保险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
7.被保险人乘坐自行车期间;
8.被保险人驾驶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期间;
9.被保险人驾驶自行车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10.被保险人驾驶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11.被保险人醉酒驾驶自行车。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60/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