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九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九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自第三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九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及第三次轻症疾病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第二十九条中字体加粗且背景突出显示)、轻症疾病(第三十条中字体加粗且背景突出显示),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同时合同终止。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该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同时合同终止。 2.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九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九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第三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九十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首次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及第三次轻症疾病以外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第二十九条中字体加粗且背景突出显示)、轻症疾病(第三十条中字体加粗且背景突出显示),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二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保单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合同的累计已交保费,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七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条犹豫期”、“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第二十五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