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览海惠选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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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90种重疾、36种轻症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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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6的专科医生7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等待期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至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间隔期90天,且每次确诊为不同组轻症。

 

三、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6的专科医生7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只给付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至第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间隔期90天,且每次确诊为不同组轻症。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但对于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合同保障范围内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八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一条犹豫期”、“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和“第二十六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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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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