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等待期:90天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40种轻症疾病,每种给付一次,每次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包含20种中症疾病,每种给付一次,每次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包含120种重大疾病,每种给付一次,每次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3次为限,间隔期1年。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首次确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后续保费。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18周岁前,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18周岁后,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 确诊重大疾病,3年后人需治疗的,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1、未满18周岁,当被保险人于60周岁之后(含 60 周岁),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2、已满18周岁,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