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1、产品前言
李嘉诚曾说:“别人都以为我很富裕,其实,我最大的财富是为自己和家人买了足够的保险”。富有的人不缺钱,缺的是对财富的保障与安排。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所有者关注的焦点已不再是财富本身,而是怎样借由财富的安排获得一颗安稳的心。
资产保全,可以简释为让资产保值,并且增值。对于富有的人,保险首先是十分稳妥的资金储备和投资方式,也是容易“变现”的工具。
2、产品特色
短期投入,快速回报
到期祝寿,超额返本
身故全残,多重呵护
保单分红,额外惊喜
提前满期,养老无忧
资金安全,灵活变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 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 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 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 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 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 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 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1. 本公司将每两个保险年度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 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 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3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零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已 缴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 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 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起至59周岁 |
基本保额×8% (每2年领取一次) |
60至104周岁 |
基本保额×8%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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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105%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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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
已交保费×105%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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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满期金给付 |
基本保额×350% (60周岁可提前领取,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至少提前60天书面提出满期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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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5% (105周岁时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