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享受一年的航空意外保障,免除多次购买航意险的麻烦
附加于主险中,提升保障范围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本公司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 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额外给付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 |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 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 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投保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十、 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2 |
水陆交通意外残疾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4 |
航空意外残疾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4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