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装修施工及与建筑、装修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本合同约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及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意外残疾给付和意外伤害医疗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前述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180天内进行治疗,我们按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及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在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施工企业的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缴费方式
趸交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故意酗酒、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接受整容手术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等所致;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