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身故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前往医院,经医院医师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意外医疗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意外住院每日补贴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突发疾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前往医院,经医院医师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本项意外住院每日补贴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因遭受意外伤害在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180天内需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我们按其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给付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在180天内需住院治疗,我们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住院每日补贴日额,给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酗酒、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二、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可选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等所致;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