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单特色
保费低廉、保障全面
旅途相伴,出行无忧
多重赔付、超值享受
公共交通,保驾护航
个性费率,公平合理
理赔服务,优质高效
保障利益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其残疾程度按比例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故,
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体残疾,
本公司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故,本公司除按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
司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前往医院,经医院医师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
住院治疗。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
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后余额的80%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 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 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 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经医院医生诊 断,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 偿、赔偿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入境旅游
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国内旅游
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出境旅游
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中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12]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二、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2 |
水陆交通意外残疾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4 |
航空意外残疾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4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或整形等;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等所致;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