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生命史上首款与社保、商保、农村医疗理赔无冲突,可不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赔偿的产品诞生!
意外、疾病医疗费用均可理赔!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报得彻底,赔得畅快!无免赔额,无需扣除门诊、住院自费部分,在理赔额度内可全部理赔。
当年度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医疗金限额可累积到后续年度使用,增加后期理赔额度。为您所用!
涵盖医疗、重疾,轻症三重健康呵护,呵护一生。保额分红彻底,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双重分红省心,完成积累,理财安心。
时间越长,分红次数越多,复利增值速度越快。
终身分红,让时间成就财富的奇迹!
风险提示:本计划由主合同《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合同《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两 个产品组成。在本计划中《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终身分红:福—终身保障复利递增
重疾保障:5—终身50种重疾保障
轻症保障:2—60周岁前10种轻症20%
医疗报销:0—60周岁后医疗报销零门槛
“零门槛”:意外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均可理赔;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理赔;理赔时不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
关于医疗保险利益责任的六项说明(60周岁起):
1、意外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2、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3、理赔时不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
4、无免赔额;
5、在额度内理赔不扣除门诊、住院产生的自费药;
6、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限额部分可累积到之后年度使用,累计报销额度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为限。
保险利益
一、医疗保险利益(60周岁起)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金,每年给付最高不超过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注:理赔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费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缴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利益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终止。
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二、重疾保险利益(终身)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终了红利,附加合同终止。
重疾种类:50种,行业保障病种领先。
三、轻症保险利益(60周岁前)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种类:10种。
四、身故、全残保险利益(终身)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主险保费,主险、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18周岁前:实际缴纳主险保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额的现价+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18周岁后:当时主险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说明:实际缴纳主险保费指当时基本保额的年交保费×已交期数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五、红利分配(终身)
度红利: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终了红利:终了红利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两种——体恤金和特别红利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6、三大权利
1、转换年金
2、减少保险金额
3、保单贷款
风险提示: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给付 |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金,每年给付最高不超过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利益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终了红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持续保险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红利分配 | 度红利: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
轻症保险利益 |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 |
保险案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 、5年、10年、15年、20年(交费期满不超过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福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主险保额20万元,重疾保额10万元,交费20年,年交保费7290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主险--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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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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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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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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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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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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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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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累计红利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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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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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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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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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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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累计红利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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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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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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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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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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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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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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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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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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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的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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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前轻症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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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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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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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后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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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需支付费用 (每年累计最多报销5%基本保额,每年未用可累计报销) |
注:计划包含健康保障有1年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