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利益
一、生存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若被保险人于60岁前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5.5%;3.若被保险人在60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和给付,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主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个人账户价值(仅限身故时给付)。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豁免续期保险费,本理财保险计划继续有效。
四、年金给付
主合同的生存给付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按万能账户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在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选择以年金的形式按年领或月领方式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五、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期满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主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个人账户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续期保险费,理财保险计划继续有效。 |
年金给付 | 生存给付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按万能账户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在合同生效满两年后,可选择以年金的形式按年领或月领方式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1.若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若于60岁前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合同保险金额的5.5%; 3.若在60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合同保险金额的10%,直至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期满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个人账户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5、10年交;
保险期间:至81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主合同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主合同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主合同保险费。
具体责任免除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向附加合同受益人支付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主险--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犹豫期后
|
基本保额×10% (只领取一次) |
未满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5.5% (每年可领取一次) |
|
满60周岁后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10% (每年可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
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累计红利的现金价值 (保障起1年内疾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扣减已领取生存金)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未满60周岁可免交) |
附加险--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0.1%
|
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1%
|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