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生命红上红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说明,是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风险提示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红上红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给付
二、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四、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 1.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2.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累积红利,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因特定交通工具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与累积红利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起1年内 | 已交保费 | |
保单生效起1年后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3 | ||
一般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2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