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利益
一、生存给付
2)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给付
1)主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2)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个人账户价值(仅限身故时给付)。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四、年金选择权
主合同的生存给付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按万能账户结算利率进行累积。被保险人可选择以年金的形式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犹豫期后返还基本保险金额×9%;合同生效后每两年返还(基本保额+累积红利)×9%,直至身故,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所交保费的105%+累积红利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60周岁之前因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续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
年金给付 | 在合同生效满两年后,可申请按年领或月领方式分期领取年金。1.年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领取年金。2.月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领取年金。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合同期满仍生存,按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30天至69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保险期间:终身
责任免除
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主险--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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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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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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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红利)×9%
(首次领取在犹豫期过后,无红利;之后每两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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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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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累计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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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投保人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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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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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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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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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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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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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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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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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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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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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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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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