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
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残疾项目在附表中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
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款保险责任为可选择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本款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