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一年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30日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伤、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