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共给付四次,本合同继续有效;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 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
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1. 若在年满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2.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共给付四次,合同继续有效; 3. 若在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全残保险金 | 若患疾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二周岁以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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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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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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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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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领取一次) |
年满18至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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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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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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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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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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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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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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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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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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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