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前,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在被保险人已满18 周岁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一年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返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在18周岁前因意外身故,或于合同生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付保险金。 3.在18周岁后因意外身故,或于合同生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年后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伤、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