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1+2.5%×保险单已生效天数÷36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3。
二、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4,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致成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针对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投保的一份或多份《生命伙伴金惠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本公司累计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以 50 万元为上限。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1+2.5%×保险单已生效天数÷365);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 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致成身故,我们除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辐射或核污染 。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1+2.5%×保险单已生效天数÷365)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2倍已交保费 (最高可领取50万元)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