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与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于合同生效起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交保费给付保险金。 若于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额给付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事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责任免除
因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因第一至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8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先生25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生命安心保重疾保障计划”,计划包含生命安心保重大疾病保险,张先生选择20万元保额,年交保费6540,连续交3年,保障期间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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