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遭受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遭受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年内身故:给付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 一年后身故:18周岁前,给付max{主险已交保费105%,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周岁后,给付1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给付max{主险已交保费105%,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周岁后,2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给付max{主险已交保费105%,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周岁后,3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1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五)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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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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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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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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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累积红利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投保1年内发生此事故,按已交保费的105%领取)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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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投保1年内发生此事故,已交保费的105%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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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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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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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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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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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累积红利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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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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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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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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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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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累积红利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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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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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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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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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未满60周岁前免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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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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