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给付
本合同有以下两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投保险人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1、一次性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一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2、保证给付年限按月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释义二)前一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每月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并保证给付20年;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限内身故,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保证期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保证年限20年?12?养老年金月领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其中,年金转换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若投保人尚未还清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年金转换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总金额的差额。每10000 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转换表》确定。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一日二十四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一日二十四时前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与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养老年金 | 合同有以下一次性领取和保证击鼓年限按月领取两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投保险人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年金 | 一次性领取 | 基本保额 | |
保证领取20年按月领取 |
年金转换金额×每1000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10000 (若在保证年限内身故,则一次性领取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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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