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本条第一款(二)、(三)项情形的,本公司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每月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3%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24 笔。若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余下各笔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三、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合同定义的每一特定疾病或手术,本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
四、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疾病,在医院3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日4开始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入院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若以上住院是由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手术,则以上公式中的给付比例为0.2%,否则,给付比例为0.1%;
(二)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一日开始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额外给付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入院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若以上住院是由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手术,则以上公式中的给付比例为0.3%,否则,给付比例为0.2%。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 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00 天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000 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 日。
五、身故保险金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6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6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疾病, 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下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入院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以上住院是由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合同定 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手术,则以上公式中的给付比例为0.2%,否则,给付比例为0.1%; (二)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我们将从每次住院的第一日开始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额外给付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入院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以上住院是由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 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手术,则以上公式中的给付比例为0.3%,否则,给付比例为0.2%。 |
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 首次进行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我们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合 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 导致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我们 将按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三)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合同 定义的特定手术,我们将按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合同继 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一)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 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我们将按合同 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首次达到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 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 将按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若因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首次达到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若所患疾病符合条款情形的,我们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 日起,每月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3%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24 笔。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特定手术,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8;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12或患艾滋病13,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三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它附属品之装配;
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五、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被;
十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十七、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 、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九、被保险人醉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二十、被保险人因接受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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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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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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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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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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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2.5%×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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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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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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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2.5%×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数)×3% (每月领取一次,可领取24次) |
特定疾病或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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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基本保险金额×(1+2.5%×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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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每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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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1+2.5%×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数)×给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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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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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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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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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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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