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初次达到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初次接受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身故,本公司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 九十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 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1.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 九十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按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 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 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将按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第三十五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