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本公司不承担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所有保险期间内原位癌保险金仅给付1 次,给付后原位癌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三、男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若男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男性特殊恶性肿瘤),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条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男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
若女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条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确诊患本合同定义的男性特殊恶性肿瘤或女性特殊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男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释义三),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 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原位癌,不承担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原位癌,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男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男性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男性特殊恶性 肿瘤,司除按本款第一条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男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女性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 ,除按本款第一条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确诊患合同定义的男性特殊恶性肿瘤或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不承担男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或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男性特殊恶性肿瘤、女性特殊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男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保险金及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九、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发生上述第八至第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原位癌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x 20% |
满18周岁男性特殊恶性肿瘤额外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
满18周岁女性特殊恶性肿瘤额外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保单生效前已患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