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未发生过任何一项《生命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生命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110%;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将按本保单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单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本保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未发生过任何一项《生命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主险保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疾病,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保单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保单与所依附《生命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主险保单累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110%;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 x 110% |
满期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生命安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主险保单已交保费)x 11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未遵医嘱、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