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将按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或全残 | 疾病导致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已交保费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已交保费)x 110% |
意外导致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已交保费)x 110% | ||
满期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已交保费)x 110%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故意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