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疾病,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90 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30 日。
二、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疾病,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30 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15 日。
本公司在给付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时,不再同时给付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三、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治疗,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倍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治疗,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倍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以1 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以5 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接受重大手术治疗,且前次手术与后次手术间隔时间少于90 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四、癌症诊断津贴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癌症诊断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与癌症诊断津贴保险金的金额总和,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疾病,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 |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疾病,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将按其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将按其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 |
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 |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治疗,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倍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治疗,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倍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
癌症诊断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癌症诊断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者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治疗,或者被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四、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五、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十六、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 、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八、被保险人醉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约定保额 x 1%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约定保额 x 3%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重大手术津贴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接受重大手术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 |
癌症诊断津贴 |
约定保额 x 3 (保单生效180日内确诊恶性肿瘤,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自伤、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牙齿矫正、整形整容手术、心理咨询、精神疾病、装配残疾用具、未遵医嘱、流产分娩、未告知的既往症、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捐献器官、进行高风险活动、醉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