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版)》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这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版)》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版)》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160%
二、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版)》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交费期间系数
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10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0%;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15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5%。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版)》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合同终止。3.若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 版)》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160% |
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自驾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 合同与所附《富德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2017 版)》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交费期间系数 若合同交费期间为10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0%;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15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5%。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8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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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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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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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60%)或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或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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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及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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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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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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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10年期交 | 已交保费×110% |
15年期交 | 已交保费×115% |